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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抢劫案)_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濠检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5********,汉族,初中肄业,现住广东省普宁市**镇**乡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决定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2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黄某乙(已判刑)、黄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共谋,一同外出拦截运载走私香烟的汽车,劫取车上的走私香烟。被告人黄某甲驾车搭载黄某丙,黄某乙驾车搭载同案人孙某某(另案处理)从普宁市**镇出发,行至汕头市濠江区**大道,试图追赶、拦截1辆悬挂“粤DFA****”号牌的白色汽车未果,继续驾车追赶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号牌闽DL5****东南牌小型普通客车,该车被黄某甲与黄某乙驾驶的汽车追赶、拦截后失去控制,撞到路边绿化带上的树木而停下。后同案人黄某乙从车上拿出1根棒球棍准备追打被害人王某某,王某某见状弃车逃离,被告人黄某甲叫同案人黄某丙从车上拿了1根棒球棍递给他,然后被告人黄某甲与同案人黄某乙各持棒球棍砸打被害人王某某的东南牌小型普通客车,致使该车的车窗玻璃等处损毁。随后,同案人黄某乙从该车副驾驶座位拿走被害人王某某的1个黑色手包,包内有现金500元、金色苹果6手机1部、银行卡2张以及被害人王某某的身份证、驾驶证。经鉴定,东南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383元;金色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3154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同案人黄某乙的广州本田牌雅阁小轿车中缴获被害人王某某的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和黄某乙作案时使用的棒球棍1根等物品,从同案人孙某某居住的普宁**酒店**房中缴获被害人王某某的黑色手包,从同案人黄某乙的父亲黄某丁处缴获被害人王某某的金色苹果6手机。

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黄某甲自动到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三河派出所投案。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东南牌小型普通客车、广本雅阁小轿车、黑色手包、苹果6手机、棒球棍等物品(附照片);2.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面证据材料;3.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庭科学DNA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6.证人黄某丁、杨某某的证言;7.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8.被告人黄某甲、同案人黄某乙、黄某丙、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聪

2019年6月18日

附:1.卷宗10册;

    2.光盘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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