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30726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浦江县**街道**路**号,现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号。因涉嫌拐卖人口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4日被浦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20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89年4月,被告人黄某甲与吴某甲(已判刑)在昆明相识,同年8月5日至8月17日,被告人黄某甲与吴某甲,以做药品生意为名,将浙江省浦江县**乡**村的女青年薛某甲、薛某乙,**乡**村的女青年郑某甲,**乡**村的女青年陈某甲和方某甲拐骗到安徽省萧县,以2200元至2500元不等贩卖给他人为妻,从中共得赃款10800元。案发后已追缴赃款5055元。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黄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吴某甲案卷材料复印件、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洪某某、陈某乙、鲍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孙某某、薛某丙、吴某丙、代某某、薛某丁、麻某某、吴某丁、郑某乙、王某甲、王某乙、陈某丙、方某乙、黄某丁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薛某甲、薛某乙、郑某甲、陈某甲、方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另案处理同案犯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拐卖人口,共计五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人口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还应同时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故还应同时适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巧英
检察官助理:喻静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 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 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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