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逮捕,同月24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日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3日,被告人黄某甲与张某某、黄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调解,由被告人黄某甲于2018年1月份前支付张某某、黄某乙35万元,但之后被告人黄某甲只支付5万元。2019年2月14日,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闽0603执恢18号执行裁定书。因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9日决定对被告人黄某甲司法拘留十五日,但截止案发前,被告人黄某甲仍未支付任何钱款。经查,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微信账单共计有316017元收入,且部分收入用于兴建一幢五层楼房,并未支付任何钱款给张某某、黄某乙。
2020年9月6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漳州市龙文区九龙大道与水仙大街岔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黄某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同日结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OPPOR9st手机等物证;2.被告人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恢复执行申请书、执行裁定书等书证;3.证人黄某乙、黄某丙4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微信账单截图、单据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量刑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徐志文
检察官助理:许林彬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电话:18850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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