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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957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系临海市**街道**局协管员,住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于2019年2月1日被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9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甲以及黄某乙(另案)返还王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70万元,黄某丙承担连带责任。黄某乙不服该判决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黄某甲以及黄某乙、黄某丙均未履行债务。2018年6月19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向黄某甲等人发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但被告人黄某甲等人一直未予执行。经查,被告人黄某甲在判决生效后,将自己所经营的位于临海市**街道**小区**号的**干洗店以人民币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叶某某以及向高某某借款人民币2.45万元,款项共计10.45万元均被其用于归还其他债务以及网贷等,未用于支付执行款。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支付了10.45万元执行款。

2019年1月7日,被告人黄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函、临海市人民法院关于黄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况说明、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机动车查封凭证、执行申请书、个体户登记基本情况、票据等;

2、证人证言:黄某乙、黄某丙、高某某、叶某某等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灵光

(院印)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号码13362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卷外材料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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