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单位湖口**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MA3899****,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栋,法定代表人黄某甲,自然人股东为黄某甲和金某甲。
诉讼代表人金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87********,汉族,湖口**服饰有限公司股东,住址江西省湖口县**镇****栋**单元**室。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811987********,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专科文化,湖口**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湖口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2020年8月7日依法追加湖口**服饰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并于同日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进行了拟相对不起诉公开听证,2020年8月21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湖口**服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经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下设钟山小区和付垅乡两个厂区,法定代表人黄某甲,股东为黄某甲及其妻子金某甲,注册资本80万元人民币。
因湖口**服饰有限公司未依法支付公司员工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的工资报酬,湖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20年4月22日与29日、5月8日与18日向湖口**服饰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罚并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湖口**服饰有限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所拖欠员工的工资,对湖口**服饰有限公司分别作出罚款1.8万元,并支付拖欠的钟山小区厂李某某等44名员工工资241982元及罚款1.8万元,并支付拖欠的付垅厂徐某某等22名员工工资56235元的行政处罚。直至2020年6月12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湖口**服饰有限公司仍未依法支付李某某、徐某某等66名员工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的工资报酬29.8217万元,致使公司员工分别于2020年5月21日、6月8日、6月22日、7月13日、7月14日共5批次146人次到湖口县信访局集体上访,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
另查明,湖口**服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份以来收到株洲市****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服装有限公司的服装加工费后,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黄某甲并未将该款全部用于公司支出,而从账上转了167423元给其妻子金某甲用于他用,并从账上转了57045元给蒋某某、转了44623元给金某乙、转了8997元给金某丙用于归还欠款。黄某甲和金某甲名下有按揭贷款汽车两辆(北汽越野车赣G****一辆、宝马汽车赣G****一辆)、位于湖口县**一期**栋**按揭贷款(现已还清)房产一套(面积89.71m2)。
2020年7月15日,黄某甲妻子金某甲以家庭房产及汽车抵押贷款后将拖欠公司66名员工的工资全部付清,公司66名员工出具谅解书,对黄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湖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湖口**服饰有限公司事后态度及黄某甲本人家庭情况,本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该公司申请同意该公司按照1.8万元缴纳罚款。2020年7月24日,湖口**服饰有限公司向湖口县财政局缴纳了1.8万元行政处罚罚款。
黄某甲于2020年6月22日在湖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大楼被湖口县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移送书、湖口县公安局接受行政机关移送案件审批表、投诉登记表、承诺书,微信聊天图片及李玖红提供的欠薪工资表等材料、企业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还款记录、车辆质押借款合同、不动产权情况表及还款流水、相关证明、贷款信息、银行流水、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罚并行政处理决定书》及相关复印件和照片、谅解书、领条及情况说明、收入票据及情况说明、2020年全年湖口**服饰有限公司员工上访记录、移动公司通话记录及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等;2.证人黄某乙、刘某甲、刘某乙、金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湖口**服饰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金某甲及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湖口**服饰有限公司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人黄某甲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对此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家属案发后付清了全部拖欠的工资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单位湖口**服饰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黄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单位湖口**服饰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黄某甲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喆
检察官助理:刘哲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的联系方式: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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