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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公开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33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6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1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4月2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黄某甲在隆回县**镇**工业园独资筹建的**造纸厂正式投入生产。被告人黄某甲聘请何某某、唐某某等21名工人为其生产纸张,并与被害人何某某、唐某某等工人口头约定按月发放工资。被告人黄某甲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履行口头约定按月发放工资。2017年3月28日,**造纸厂因环保问题被隆回县政府强制关停后,被告人黄某甲与何某某等21名工人进行核算,共拖欠职工工资206214元。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害人何某某、唐某某等人多次向黄某甲讨要工资,黄某甲以隆回县政府强制关停其造纸厂补偿太低为由,拒支付工人工资。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案发后,黄某甲家属主动支付被害人何某某、唐某某等21名工人工资2062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劳动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造纸厂2010年到2017年拖欠民工工资表、黄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卷复印件、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领据、谅解书、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账、户籍证明、造纸厂关闭退出协议及情况说明;2.证人肖某甲、黄某乙、李某甲、黄某丙、肖某乙、黄某丁、黄某戊、罗某某、贺某某、黄某己、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庚、申某某、唐某某、黄某辛、黄某壬、祝某某、黄某癸、黄某子、黄某丑、何某某、黄某寅、李某乙、黄某卯、黄某辰、黄某巳、黄某午、肖某丙、黄某未、黄某申、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隆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及其家属主动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剑锋

肖雨其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73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肖某甲、黄某乙、李某甲、黄某丙、肖某乙、黄某丁、黄某戊、罗某某、贺某某、黄某己、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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