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18〕35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8********,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2月25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9日本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桂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黄某甲在担任桂平市**镇**村委副主任期间,利用分管**村1-5队和兼管16生产队的工作之便利,将其保管本村生产队自2008年至2014年度的鱼塘、娱乐场地、砖厂等租金收入和征地补偿款合计人民币1044739.08元,除去支出生产队的其他杂费389425.00元外,其挪用655314.00元归个人使用和借贷给他人,其中,250000元出借给黄某乙使用,案发前黄某甲退出了90000元现金至**村委,另有565314元中至今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协议书、合同书、收条、借款收据等书证;证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林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村村民小组资金归个人使用和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梁光耀
2018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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