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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81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2月20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在博罗县**街道从事废旧物品收购工作。2020年1月5日18时许,黄某甲在博罗县**街道**公司外面结识一名男子,该男子声称有废品出售,并跟随该男子到**公司墙外查看了部分袋装的铝合金制品。当日23时许,黄某甲伙同其弟弟黄某乙驾驶三轮车分两次前往**公司墙外,将该批铝合金制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3263元)运回其出租屋内,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付给对方1344元。2020年1月13日13时许,公安民警在**街道**村被告人黄某甲出租屋内将其抓获归案,并在其出租屋内缴获上述赃物。破案后,赃物已由被害人领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冰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9038****,保证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4718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5.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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