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65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身份证号码43132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乡**村**。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1月12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7月5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云和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开始,被害人郝某某、孙某某、周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等人通过微信好友或者朋友介绍进入有关“万达影院”投资群,后在群主介绍并推荐的APP上注册账户,选择其中的电影进行投资。接着,该 APP无法提现,且“客服”以公司与银行对账为由推脱,最终该APP关闭,被害人被踢出群聊。投资款项均转入空壳公司“广州**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账号64317210****)。后,上述账户中的50万元人民币(以下相同币种)转入黄某乙(未归案)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2848061674402****)。
同年11月,被告人黄某甲伙同张某丙、王某甲(另案处理)为共同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由王某甲涛提供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366830300********),为他人转移赃款。在黄某乙账户分多次转入共49.999万元后,张某丙、王某甲又将赃款转账,再将全部款项取现后交由黄某甲处理。事后,黄某甲分得好处费9900余元。
2019年年底至2020年年初期间,被害人何某某、胡某某、钟某某、刘某某等人通过微信好友介绍下载了“中国体育彩票”APP,并注册账户,后在APP上购买彩票。接着,对方以“账户被冻结,需要继续充值进行解冻”等为由,让被害人继续转账,最终该APP无法登陆,且对方关闭联系方式。款项均转入空壳公司“安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账户(账号:13020**************)。
2020年1月份,被告人黄某甲伙同张某丙、王某甲、彭某某(均另案处理)为共同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由彭某某提供其多个银行账户,为他人转移赃款。在“安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账户向彭某某账户转入共31万元赃款后,由彭某某向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号:6236683O2OO********)转账22万元、中国银行账户(卡号:62166975OOO********)转账9万元。同日,王某甲、彭某某等人再次将上述款项多次转账,并将全部赃款取现后交由黄某甲处理。事后,黄某甲分到好处费6200元。
2020年7月4日,被告人黄某甲在贵州省镇远县清溪镇被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张某丙、王某甲、彭某某共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共2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支付宝明细截图、微信用户页面截图、银行明细对账单、交易清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中国银行个人账号交易查询、个人账户明细对账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通话清单、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回复函、安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信息及法人相关资料、银行卡结果列表、情况说明、交易记录表、广州**科技有限公司资料、万达影视APP内容截图、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
2.证人余某某、张某丁、匡某某、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吴某某、邓某某、丁某某、汤某某、王某乙、于某某、刘某某、钟某某、胡某某、周某乙、郭某某、张某乙、王某丙、周某甲、张某甲、郝某某、孙某某、王某丁、顾某乙、顾某甲、顾某丁、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甲及同案犯张某丙、王某甲、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监控视频、通话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清单、支付宝账号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账户,帮助他人转账、提取现金等而予以掩饰、隐瞒赃款,共计人民币80.999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苏晴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云和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电子卷宗二册、被告人讯问笔录一份等(详见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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