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放火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二部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73********,汉族,高中文化,系红安县**村委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镇**村,住红安县**镇**村**。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红安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红安县森林公安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红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牌号为鄂A****7的黑色起亚牌越野车行驶至红安县觅儿工业园区二号路红安县同兴木业公司新厂区时,停车步行至该厂区大门对面靠西约20米处,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人行道北侧边缘杂草点燃,其见杂草燃烧缓慢,又将距该处西面一米处的路边杂草点燃焚烧,引发八里湾镇黄家岗村周家大屋山林的火灾。随后,黄某甲驾车沿觅金路延长线向西行驶至红安县觅儿寺镇茶庵庙村铁炉岔湾面前山附近,停车步行至东侧机耕路上,将右边距觅金路延长线电线杆(二号路东线036#)约10米远的土包上的杂草点燃,杂草焚烧约2平米面积后自动熄灭,黄某甲见状来到机耕路左侧,将山林边缘杂草点燃焚烧。而后,黄某甲又沿觅金路延长线向西步行约200米,至另一处电线杆(二号路东线042#-1)时,将旁边的杂草点燃,火势向山上蔓延后引发山火,黄某甲遂驾车驶离现场。经红安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专题调查,此次火灾过火面积4.15公顷,其中有林地0.99公顷。经红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的马尾松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9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黑色牌号为鄂A****7起亚牌索兰托越野车、打火机、华为Mate10 pro手机等物证;2.户籍信息、警综平台信息单、到案经过、会议记录、森林防火“十不准”宣传单、八里湾镇森林防火工作责任清单、森林防火戒严令、行车轨迹信息、小金山村火灾情况说明、收条及谅解书的书证;3.证人周某甲、刘某某、黄某丙、吴某甲、周某乙、汪某甲、周某丙、杜某甲、王某某、吴某乙、江某某、方某某、汪某乙、杜某乙、卢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指认、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出于个人目的,故意放火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卉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红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附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