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63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9200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9时50分许,在石家庄市鹿泉区**镇**路与**街交口东南角,因摆摊占位问题,黄某乙与王某某发生纠纷,在双方纠纷过程中均有各自家属赶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之子)将被害人谢某某打伤,经鉴定,谢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勘验、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证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升武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 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石家庄市鹿泉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