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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下郭*****楼,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4日,被告人黄某甲手持一把螺丝刀来到同村邻居黄某乙、黄某丙家门前就水沟以及树木的问题,和黄某乙、黄某丙发生争吵,并且争吵越来越激烈,在争吵过程中,黄某甲举起手中的螺丝刀剌向黄某丙的胸部,并当场将黄某丙的胸部剌伤。在旁边的黄某乙见黄某甲动手剌伤了黄某丙,就冲回屋内拿出一把长刀冲出来想打黄某甲。这时,黄某甲的儿子黄某丁以及黄某戊(已起诉)、黄某己(另案处理)、黄某庚以及黄某辛、黄某丙的妻子陈某某等人闻声来到现场。接着,黄某己、黄某甲、黄某戊等人上前立刻拦住黄某乙欲抢长刀并殴打黄某乙。黄某辛、黄某丙等人见状纷纷上前去阻拦黄某己方,双方随即发生冲突并扭打在一起。扭打过程中,黄某戊对黄某乙拳打脚踢,后黄某戊被黄某辛等人拉倒在屋内大厅,期间,黄某庚将黄某乙的长刀抢夺后立即将长刀扔出屋外,同时黄某戊、黄某己和黄某辛、黄某乙四人又扭打至楼梯口处,黄某己从黄某乙后面将黄某乙拉倒在地上,黄某甲欲上前帮忙时被黄某丙持一铁桶打中其头部,黄某甲被打后又上前追打黄某丙,黄某庚冲上前阻拦。黄某甲被拦开后,黄某甲又冲向黄某乙并对黄某乙拳打脚踢,被拦开的黄某丙冲进房间内拿出一根不锈钢衣杆又冲出来见到黄某戊就打,并打中黄某戊的头部,黄某戊被打后又随即追打黄某丙至屋门口外面,之后,黄某丙与黄某戊二人双双倒在地上并继续扭打。随后在屋内的黄某庚、黄某甲、黄某己、陈某某等人又纷纷追出屋门外阻拦,在阻拦过程中,黄某甲再次持手中的螺丝刀刺向黄某丙,黄某丙的妻子陈某某在阻拦中也被黄某甲打伤。后多名邻居来到现场进行劝阻,双方才被拦开没有再继续打斗。

经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黄某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黄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黄某戊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黄某庚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梅  

2020年4月14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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