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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34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7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镇**路**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2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2日晚2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另案处理)、施某某、吴某某四人在珠海市香洲区洲山路与兴华路交界附近的姜某某烤鱼店喝酒。期间,吴某某酒后打电话给女友何某某来接其回家。正在和同事被害人谭某某、唐某某等人一起在KTV唱歌的何某某接听电话后,表示要离开。被害人谭某某随即送何某某离开,并打电话给吴某某理论,吴某某因醉酒无法接听电话,被告人黄某甲遂帮吴某某接听了被害人谭某某的电话,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争吵。2月23日0时许,被害人谭某某来到姜某某烤鱼店与被告人黄某甲见面,双方见面后再次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黄某甲手持塑料水桶对被害人谭某某实施殴打,黄某乙见状持自带的菜刀对被害人谭某某及在现场劝架的被害人唐某某实施挥砍。被害人谭某某被砍后跑开,被告人黄某甲和持菜刀的黄某乙继续追打被害人谭某某。经鉴定,被害人谭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唐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2月23日,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谭某某、唐某某的陈述;3.证人吴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辨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抓获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欣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四册、鉴定文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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