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同年4月10日退回惠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惠来县公安局于同年5月10日补查重报,同年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同年6月24日第二次退回惠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惠来县公安局于同年7月24日再次补查重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日11时许,经书面传唤黄某甲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法医鉴定:黄**腰1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左胸第8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法医补充鉴定:黄**胸部的多发性肋骨骨折补充鉴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方伟林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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