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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6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捕前住惠来县****9号之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同年4月10日退回惠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惠来县公安局于同年5月10日补查重报,同年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同年6月24日第二次退回惠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惠来县公安局于同年7月24日再次补查重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黄**是邻居,住宅同位于惠来县**镇考某某小学前面,黄某甲住宅位于黄**家住宅前。因黄某甲住宅在原居位住宅加建二层楼房,黄**认为附近都是建统一的一层平房,遂不同意黄某甲加盖二层楼房。2018年11月12日上午9时许,黄**持锄头到黄某甲正在建设的楼房阻止黄某甲加建楼房。当黄**到黄某甲楼房门口时,黄某甲见状出来阻止黄**并将黄**推倒在地上,黄某甲的丈夫黄某乙按住黄**的手,黄某甲则用脚对黄**的肋部进行踢踏,黄**的妻子黄某丙、儿媳妇黄某丁闻讯赶到现场与周围的群众劝阻。后双方离开现场。

2018年12月3日11时许,经书面传唤黄某甲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法医鉴定:黄**腰1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左胸第8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法医补充鉴定:黄**胸部的多发性肋骨骨折补充鉴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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