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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1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16日由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6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新邵县**镇**村罗某某家门前听到谢某某在讲其坏话,双方因此发生口角,被告人黄某甲用手推了谢某某一下,导致谢某某摔倒在地。谢某某胸部持续疼痛。经邵阳同济司法鉴定所、湖南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谢某某右侧3、4、5前肋骨骨折,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黄某甲到新邵县公安局大新派出所投案。同年10月1日,黄某甲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1月24日,黄某甲经新邵县公安局传唤均没有到案。2020年9月16日,黄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新邵县公安局传唤证户籍资料;

2.证人黄某乙、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 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红梅

2020年1115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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