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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7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本市******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7日14时左右,黄某乙在樟树市张家山街道郭坊村委黄家村马路上偶遇黄某丙(黄某丁父亲),于是黄某乙提出去黄某丙家中向其同学黄某丁拜年,后因点烟之事黄某乙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丁哥哥)发生争吵,进而引发肢体冲突。打架过程中,黄某乙呼喊其堂兄黄某戊,在附近的黄某戊赶过去帮忙,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丁、黄某丙及黄某丙肖家村亲戚等人发生打架。参与打架人员被劝停后,黄某乙父亲黄某己听闻黄某乙被打就上前与对方理论,被告人黄某甲因见自己父亲等亲属被对方打伤,便朝黄某己脸部打了一拳,致黄某己受伤。后经樟树市为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己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黄某己的陈述;3.证人黄某乙、黄某戊、肖某甲、肖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等人的证言;4.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5.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6.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建华

检察官助理:龙祥

                                     2020年8月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樟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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