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黄志林,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30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案发时住白河县**镇**村**组。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白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白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白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志林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9年11月24日上午,被告人黄志林与其父亲黄某乙到白河县西营镇高桥村(原天良村)白某某家中找吴某甲(借住在白某某家)做农活,黄志林让吴某甲做农活抵欠自己的5元钱,吴某甲没有同意,随后两人因此事发生争执,争执中黄志林将吴某甲推倒在地,头部撞在椅子上,黄志林见吴某甲欲起来继续撕扯,抓住吴某甲的衣领往椅子上用力撞击吴某甲太阳穴位置,致吴某甲倒地不起,黄志林即离开现场找黄某乙请医生救治吴某甲,因担心吴某甲伤情重自己可能受到法律处罚,黄志林于当日潜逃。案发3日后,吴某甲经治疗无效死亡,后经鉴定吴某甲系被他人使用钝器打击头部致使大面积硬膜外血肿,造成严重脑机能障碍死亡。黄志林为逃避法律打击,改名换姓,直至2020年6月24日被抓获归案。
2020年9月28日,经白河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害人近亲属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与黄志林及家属、亲属达成赔付5万元的赔偿协议,被害人近亲属书面谅解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通话记录,情况说明,协议书,谅解书等文书材料及书证;黄某乙、白某某、薛某某、李某某、徐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黄志林的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志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志林故意伤害吴某甲身体,致使吴某甲头部受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志林家属、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及其他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近亲属书面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现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志林案发后逃避法律制裁,应酌情从重处罚。综合本案性质、特征和各种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黄志林在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至十一年三个月的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将被告人黄志林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坤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志林现被羁押在白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现场照片1册,光盘6张。
3.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原件各1份,起诉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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