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8〕70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雷州市松竹镇**村**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10日、2018年11月6日退回雷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8年10月10日、2018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几年前,由于黄某乙(另案处理)受雇于黄某丙在越南国打工,后认为自己经营管理让黄某丙获利,便向黄某丙提出合股经营,但被黄某丙婉拒。随后,黄某乙在黄某丙位于越南国工厂加工产品而引发双方发生冲突时被黄某丙的儿子欧打致伤。时至2017年1月22日14时许,黄某乙便邀被告人黄某甲及黄某丁、黄某戊等人到黄某己住家,要求黄某丙赔理道歉。之后双方发生口角并冲突。黄某甲见对方态度强硬,感到非常气愤,在黄某己住家附近拾起一块砖头,将停放在黄某己家门口的黄某丙小车后玻璃窗砸碎。黄某丙听到玻璃碎声后从黄某己家里走出时,黄某乙拿起黄某己家里一把压井水用的泵柄,追打伤黄某丙的右脚。黄某丁、黄某甲又持刀追砍黄某丙,黄某己见状上前制止,在制止过程中,黄某丁砍了一刀在黄某己的头顶上,黄某己被砍后随即跑回其家门后,操起一把锄柄走出家门时,被黄某甲持刀砍伤头部。黄某己受伤后,挥起锄柄击打黄某甲,黄某甲用左手挡时被打伤。不久,黄某己的儿子黄某庚持钢管与黄某甲、黄某丁、黄某乙、黄某戊对打。不久后,黄某甲、黄某丁、黄某乙、黄某戊等人离开现场。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丙、黄某己、黄某甲的伤情均达轻伤二级;黄某乙、黄某丁的伤情均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旧铁管、锄把(木棒)等物证;2.被告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住院病历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黄某辛、黄某壬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丙、黄某己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其他有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参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符明
2018年12月28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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