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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2156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60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16时许,在东莞市凤岗镇天堂围村祥利上城6栋一楼门口,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黄某乙因纸皮丢失的问题发生口角而引发打架。在相互殴打过程中,黄某甲与黄某乙双方摔倒在地,其中黄某甲将黄某乙压在下面,黄某乙起身准备站起来时被黄某甲殴打肚子、屁股等,在此殴打过程中,致使黄某乙尾椎体等部位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此后,双方被各自送往医院治疗。2020年1月2日,黄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致使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20年8月17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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