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8********,彝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0日,被本院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丙、以及黄某丙的父亲被害人黄某丁等人酒后在云县爱华镇石房村委会黄某戊家聚众参赌。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丙发生争执,后被被害人黄某丁用啤酒瓶击打头部,将其打倒在地,致其头部受伤,黄某丙、黄某丁随后离开现场。被告人黄某甲醒来后,便随身携带一把菜刀到被害人黄某丁家理论。接着,被告人黄某甲推门进入黄某丁家院子后,被害人黄某丁从家中操起一把刀具迎战,并在打斗过程中,被被告人黄某甲用菜刀砍伤右侧颈部和右侧肩部。经鉴定,被害人黄某丁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黄某甲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黄某甲于案发后电话报警投案,到案后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等材料;2.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等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戊、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轻伤二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永祥
2020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388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5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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