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埔检一部刑诉〔2020〕Z11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村**,住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8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对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于2020年6月16日向大埔县公安局提出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经大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对被告人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9时44分左右,被告人黄某甲在广东省大埔县**镇***村黄某乙的店门坪处与被害人黄某丙在喝茶过程中因打麻将一事产生口角引发肢体冲突,期间双方用红凳子扔向对方、黄某丙拿扫把砸打黄某甲,后在冲突中黄某甲用右手从茶桌上抓起泡茶用的紫砂壶,在黄某丙冲到其面前时往黄某丙的面部砸了一下,造成黄某丙双侧鼻骨骨折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广东省大埔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黄某甲被大埔县公安局枫朗派出所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黄某丙的医药费等损失合计人民币5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关于作案工具紫砂壶碎片未证据保全的情况说明、大埔县人民医院的CT诊断报告及疾病证明书、刑事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黄某乙等4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埔公(司)鉴(法活)字〔2020〕15号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7.电子数据:2020年1月26日晚在黄某乙店铺门坪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被告人黄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志荣
检察官助理:袁东妮
2020年9月4日
附件:1. 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活页材料、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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