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四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青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78********,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崇左县**乡**村**号。2019年8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9日、2020年1月23日二次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3日、2020年2月1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4月30日晚1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到中山市*区*路南*号楼一出租房约其追求的女子陈某玲外出时遭拒,怀疑在场的被害人韦某某也在追求陈某玲,遂心生不满,纠集黄某乙(已判刑)、陈某棉等四人一同返回上述房间教训、警告被害人韦某某,双方发生口角。随后,被害人韦某某回到其所在房间门口看电视,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陈某棉跟随进入该房内,被告人黄某甲拿起桌上的一把水果刀恐吓被害人韦某某,黄某乙见状即夺过该刀并示意被告人黄某甲和陈某棉先离开,被告人黄某甲和陈某棉随即走出该房,黄某乙则持刀捅刺被害人韦某某左胸部一其倒地当场死亡,后伙同被告人黄某甲和陈某棉逃离现场。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韦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入左胸部致左心室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2019 年8月15日,被告人黄某甲接中山市公安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中山市公安局宏基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洪敏桦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卷、光碟9张、(2019)粤20108号刑事判决书1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及材料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