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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居住地广东省雷州市**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12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的堂弟黄某乙伙同其他社会青年,将被害人张某甲劫持至遂溪县文车村临近G325国道南侧某荒岭对张某甲实施殴打,后黄某乙电话通知黄某甲过来教训张某甲。黄某甲到达后和其他在场人员一起又对张某甲进行了殴打,黄某乙从张某甲身上搜出4600元人民币现金交给黄某甲。黄某乙和黄某甲等人商议,逼迫张某甲签立一份欠条,欠条内容称“张某甲殴打黄某甲,所以赔偿黄某甲3600元人民币医药费,并赔偿骗黄某甲买私彩的1000元人民币”。张某甲签立欠条后被黄某乙等人拉至赤坎区某地释放。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可证实有犯罪事实的发生以及被告人黄某甲的归案情况;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辨认笔录等可证实被告人黄某甲实施了殴打的行为;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可证实被害人的伤情程度;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和案件其他证据材料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秋德

2020年410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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