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80********,壮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南宁市武鸣区**镇**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被告人黄某甲在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方某某的养鸡舍旁的一条小路与被害人方某某发生争执,后黄某甲使用一根柴火棍对方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方某某的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收条、病历材料等书证;
2. 证人黄某乙、黄某丙、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伤情鉴定结论;
6. 辨认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雨农
检察官助理:万骏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