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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94********,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现住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0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1月13日22时许,黄某乙(已判决)以其在来宾市兴宾区迁江镇迁江街上遇见仇家韦某某为由,打电话叫被告人黄某甲找人来帮忙报仇,黄某甲即到黄某丙家告知黄某丁、潘某某(已被判刑)、黄某丙等人,黄某丁带上两把菜刀与黄某甲、潘某某、黄某丙等人赶到迁江街红苹果网吧前与黄某乙汇合,黄某丁将其中一把刀交给黄某乙后,黄某乙即带领黄某甲、黄某丁、潘某某等人在随缘网吧前面找到韦某某并追至特步专卖店前,黄某乙持刀砍韦某某,黄某丁则用砖块砸、用脚踢韦某某,黄某甲、潘某某等人追上来后也对韦某某进行踢打。当晚被害人韦某某被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韦某某左胸背部、腰部利器伤(胸腹部穿入伤),左侧开放性血胸,左下肺叶、左隔肌、脾脏上极穿通伤,胃前壁挫裂伤,竖背肌、背阔肌裂伤;失血性休克;左侧额叶开放性脑挫裂伤;前颅窝底骨折并副鼻窦积血;L1.2.3左侧横突骨折和左拇指骨骨折。经法医鉴定:韦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轻度智力障碍为七级残疾;膈肌修补术、胃修补术、脾修补术分别为十级残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并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则曙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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