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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92********,壮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住武宣县**镇**村**委**。2014年3月7日,因盗窃罪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4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19日,因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10个月。2019年11月16日因吸毒、故意伤害,被武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同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武宣县公安局撤销行政处罚并对黄某甲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黄某乙是同村人,两家相隔不远,平时两家人经常在手机微信聊天。2019年11月10日晚22时许,黄某甲在自己家与黄某乙等人一起喝酒后,黄某甲就送黄某乙回家。在黄某乙家院子内,二人因言语不合发生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后被在场的黄某乙母亲陆某某劝离。不久后黄某甲又返回并翻墙进入黄某乙院子内,二人再次发生争吵,黄某甲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捅入黄某乙左腋下直达肺部受伤。黄某乙当晚被送到武宣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经法医鉴定,黄某乙的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梅娟

2020年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武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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