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仪征市**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仪征市**镇**村**组**号**号)。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黄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黄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纠纷,后被害人黄某乙突发脑溢血,经治疗后瘫痪在床不能言语。同年12月,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人黄某甲协助照顾被害人黄某乙。2019年5、6月份至8月7日间,被告人黄某甲因心生不满,为了泄愤,利用在本市**镇**村**组**号家中协助照顾被害人黄某乙的机会,趁人不备多次以手掐、手掰等手段伤害被害人黄某乙右半身,致被害人黄某乙右手、右脚等多处骨折及右半身多处表皮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黄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黄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查获经过、伤情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诊断报告单等书证;
2.证人黄某丙、黄某丁等人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供述和辩解;
4.仪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5.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立松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在仪征市**镇**村**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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