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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住所地:定州市**小区。2020年4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定州市**镇**村侯某某家,因听到其妹妹黄某乙、母亲李某某和侯某某及候某某的公公杨某甲发生争吵,遂进入院中与侯某某、杨某甲发生打架,黄某甲用拳头击打侯某某头面部,致其眼挫伤、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并左侧鼻骨骨折。经定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侯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民事部分已自行调解解决,被告人黄某甲赔偿被害人侯某某经济损失35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芳

检察官助理:温丽芳

(院印)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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