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41961********,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现住万宁市**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万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万宁市**镇**村委会**队黄某乙门口围墙外自家槟榔地干工时,在家盖厨房的黄某乙看见黄某甲在其家围墙外干工便上前制止并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黄某甲手持锄头将黄某乙左手打去,造成黄某乙左手受伤流血并送市人民医院治疗。2020年11月16日经万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黄某乙的伤情进行鉴定,黄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锄头;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被害人的陈述:黄某乙的陈述;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海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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