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35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60029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镇**村委会**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9时许,儋州市**镇**街黄某乙的儿子黄某丙与街坊刘某甲酒后发生口角,被在场的群众劝开。随后,同住一条街的廖某甲来到黄某甲(黄某乙的弟弟)家门前与黄某乙说黄某丙和刘某甲争吵的事,黄某乙听后不高兴便推开廖某甲叫其回家,双方遂发生口角及推搡。在场群众见状,纷纷上前阻拦,黄某乙与廖某甲继续推搡,廖某甲的额头在推搡中被划伤(经鉴定,已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廖某乙见其哥哥廖某甲被推开,认为其哥哥被打,便上前阻拦。被告人黄某甲见状,也上前阻拦。廖某乙与黄某甲冲上前之后,两人发生肢体接触,黄某甲挥拳打一拳到廖某乙的左侧太阳穴附近处,造成廖某乙左颧骨受伤骨折。随后,双方被在场的街坊邻居拦开,黄某甲及黄某乙回到其家中。廖某乙及廖某甲等亲属在黄某甲家门外继续吵闹并报警,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
经鉴定,廖某乙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不构成伤残。
2020年5月7日,黄某甲接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儋州市公安局和庆派出所配合调查并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证明、案件说明等;
2.证人黄某乙、廖某甲、廖某丙、廖某丁、郑某某、廖某戊、刘某乙、廖某己、杨某某、黄某丙、廖某庚的证言;
3.被害人廖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黄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故意伤害他人头部,可酌情从重处罚;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对黄某甲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丽君
检察官助理:颜 妍
书 记 员:蓝雪华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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