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盐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74********,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为盐田区**,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号,住深圳市盐田区**路**号**房**。因本案的殴打他人行为于2019年1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1月5日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晚上,被告人黄某甲喝酒后来到盐田污水处理厂的小卖部,其看到黄某乙等人在打麻将,黄某甲提出买码被拒绝后便离开小卖部。当晚22时20分许,黄某甲来到**宿舍门口找黄某乙理论,期间与黄某乙发生口角,被害人吕某某便在居中劝解,黄某甲在旁边捡来一根木块(长约120厘米,宽约8厘米,厚约3厘米)欲砸黄某乙,但砸中吕某某的头部,致使吕某某的左颞骨凹陷性骨折;左眼眶外侧壁及上壁骨折;额骨左侧骨折。
经深圳市盐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作案工具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和前科查询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及通知书:深圳市盐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盐公(司)鉴(法活)字[2019]12017号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被害人吕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黄某乙、赵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认悔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 芳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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