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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19〕773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420221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街道**路**号**栋**单元**室,无业。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12月30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5日昨晚上,犯罪嫌疑人黄某甲的老公冯某甲从大冶市**路**小区自己家中(房子现已变卖)开车出门找许某某谈事情。黄某甲因怀疑冯某甲许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即坐出租车尾随冯某甲,在大冶市**大道**湖路边发现冯某甲停车后便打电话邀约自己儿子和侄子找冯某甲讨说法。2017年10月16日凌晨,黄某甲侄子到场后,黄某甲许某某冯某甲车内发生冲突。在发生冲突的过程中,黄某甲用嘴巴将许某某左耳咬掉一部分。2019年1月24日许某某聘请湖北同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许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是:被鉴定人许某某左耳外伤致耳廓部分缺损,三维测量的表面积缺损为37.6%,许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另查明: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属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一份、病历、在逃人员信息表、归案经过;2.证人冯某甲冯某乙黄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迪军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黄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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