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90********,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镇**村**组,住襄城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1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8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在**镇**村**组自家门前,先行对被告人黄某甲母亲曾某某进行辱骂并发生冲突。黄某甲随后也与李某某发生争吵,期间李某某拿砖块击打曾某某,打中曾某某的后腰部位,黄某甲上前与李某某争吵拉扯并发生肢体接触,导致李某某胸部受伤。经法医学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经调解,被害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19日与被告人黄某甲达成刑事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欧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犯罪情节轻微,又是初犯、偶犯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刚
检察官助理:刘宇航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在取保候审,住湖北省襄城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7866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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