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镇,住湖北省郧西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郧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因其外甥朱某某与桂某某感情纠纷已调解,桂某某的男朋友张某甲不该再威胁朱某某家人为由,持木棒到桂某某家找被害人张某甲理论。张某甲持菜刀从桂某某家冲出,被告人黄某甲用木棒击打张某甲头部,致使张某甲倒地后腿部受伤。经郧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左髌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木棒等物证及照片;2.受、立案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证人黄某乙、桂某某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8.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害人张某甲菜刀冲向被告人的行为亦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於伟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郧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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