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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一部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1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潜江市********号,现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与随州**专汽厂总装作业部员工黎某某因汽车驾驶室挡位软轴球头滑丝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引发肢体冲突,黄某甲掐住黎某某的脖子将其推抵至附近汽车后轮上,另一只手持作业用剪刀与黎某某对峙。该厂员工黄某乙见状将黄某甲拉开时,黎某某用脚踢了黄某甲一脚,双方又发生扭打并双双倒地,黎某某顺手捡起附近一根木棒打在黄某甲右眼部,黄某甲用剪刀朝黎某某的背部和左上肢等处戳了几下。后两人被在场工作人员劝开。经法医学鉴定,黎某某的主要损伤为背部和左上肢多次软组织裂伤,创口瘢痕共计10处累计长达16.1cm,评定为轻伤二级。黄某甲的主要损伤为右眼钝挫伤,右眼视网膜震荡伤,头部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

2020年7月8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北郊派出所配合调查。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黄某甲与黎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已赔偿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黄某甲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调解记录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随中法司鉴[2020]临鉴字第1055号、第09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宇翔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97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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