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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6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晚上9时,被告人黄某甲从衡南县泉溪镇**村**组家中走路到**水库巡查时,见水库下面的农田里有灯光。被告人黄某甲沿水库侧旁山的一条小路到达田边约40米处时,发现被害人何某某在打黄鳝,黄某甲对何某某说“哪个在我田里打鱼,把我田里的草都踩死了”,何某某说“我在我塘里打,关你什么事”。被告人黄某甲知道这口塘是他本组黄某乙的,他听出不是黄某乙的口音。后被害人何某某从被告人黄某甲的田里上来,走在上丘田的田埂上时,黄某甲怕何某某用手中的电鱼工具打他,便从地上捡石头朝何某某打去,共打了三下,打完后黄某甲便从山上右边的一条小路回家去了。被害人何某某被被告人黄某甲用石头打中了鼻梁,当时流血不止,随后被家属送往四一五医院进行抢救。经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损伤主要是两侧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4月20日上午,被告人黄某甲到衡南县公安局泉溪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5月6日,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何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一共赔偿被害人7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根据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明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1397476****)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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