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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67********,汉族,初中文化,**畜禽服务专业合作社股东,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幢**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8月8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2006年8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07年8月10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5月16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7月2日20时许,被害人黄某丙因其在**水果批发市场停放的一车西瓜的卸车问题和承包**水果批发市场内货物装卸的被告人黄某甲在电话里发生争吵。2006年7月2日23时许,黄某丙等人回到**水果批发市场**号店铺,被告人黄某甲得知该消息后,随即在**水果批发市场**号店铺门口的箩筐里拿了一把西瓜刀,冲到被害人黄某丙处将被害人黄某丙手臂处砍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黄某甲随后往三明市三元区白沙悬索桥方向逃匿。

2006年8月8日,被告人黄某甲到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向被害人黄某丙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2.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黄某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病历、残疾人证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书、取保候审申请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丁、黄某戊、刘某某、曾某某、邓某某、林某某、黄某己、黄某庚、王某某、吴某某、范某某、黄某辛、宋某某、颜某某、戴某某、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重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世棋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在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幢**室(联系方式:18760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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