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4197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村**号,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路**号。2020年6月14日因本案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因先前与邻居被害人管某某及其家人有过矛盾,对被害人心生不满。2020年6月13日12时15分许,黄某甲走到管某某位于南平市建阳区**路**号住处门口,见管某某坐在此处,遂上前用手拍打管某某头部,管某某起身与黄某甲扭打,黄某甲从裤后侧口袋拿出一把水果刀朝管某某胸腹部捅刺将管某某捅伤。管某某父母过来阻止,黄某甲继续持刀朝管某某等人捅刺,见管某某父亲从房内拿出柴刀后才停手,随后黄某甲逃离现场返回自家住处。事后,管某某及其家人报警,民警在黄某甲住处被其抓获。经法医鉴定,管某某左胸部三处被捅刺创口,创口累计长达15.5厘米,属轻伤二级。
到案后,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一把。
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管某某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供述和辩解。
5.证人张某某、黄某乙、胡某某等人证言。
6.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7.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8.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持凶器伤害他人,可酌情从重处罚;恶意报复他人而实施伤害,可酌情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以上情节建议对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振华
检察官助理:黄璧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水果刀一把。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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