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01963********,汉族,中技文化程度,福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退休工人,出生地福建省沙县,家住福建省永安市**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经福建**股份有限公司**长途汽车客运站指派,在永安市**路**号店铺门口维护客运生产秩序期间,因被害人尤某某驾驶的出租车是否与其发生刮擦一事和被害人尤某某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黄某甲站在出租车驾驶室外用手推打被害人尤某某,致被害人尤某某寰枢椎关节半脱位。经永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尤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黄某甲经永安市公安局电话传唤通知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永安总医院门诊病历、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庄某某、黄某乙、黄某丙、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尤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手机拍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清华
检察官助理:姜 伊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永安市**小区**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3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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