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2********,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黄某乙在广西藤县**镇**村黄某丙小卖部门口附近烤火取暖时发生争执,后黄某甲驾驶摩托车准备离开时多次被黄某乙拉住摩托车车尾阻止其离开。随后黄某甲用手打了一拳黄某乙的头部,致黄某乙倒地受伤。经鉴定,黄某乙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剑飞
检察官助理:梁嘉桦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案卷贰册;
3.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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