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23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和被害人黄某乙到曾爱云家,黄某甲警告黄某乙不要和其妻子说话、打牌,双方因此发生口角,黄某甲先动手打了黄某乙一拳,引发打架,双方不同程度受伤,黄某乙的伤势经衡阳市云集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轻伤二级,黄某甲拒不做伤势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黄某甲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李淑梅等人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因黄某乙与其妻子打牌,双方发生争执,引发打架,黄某甲致黄某乙受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青
检察官助理:吴桑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羁押在衡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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