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住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黄某甲因工资结算问题与其老板陈某某发生争吵,双方在微信****,都协商不下。2020年1月20时下午14时,被告人黄某甲携带折叠尖刀骑摩托车前往陈某某家协商工钱问题。协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甲听到陈某某已经按标准工资支付而拒绝后,便拿出折叠刀刺向陈某某,陈某某躲闪不及被刺中三刀,身体左上臂内侧、右大腿受伤并晕倒。随后,赶来的群众制止了被告人黄某甲,被告人黄某甲逃离现场并于当晚被抓获到案,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钦州市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序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和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因工资问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科伟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龙湾分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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