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住广东省化州市**街道办**小区**路**栋**号房,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31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30日凌晨1时许,保安黄某乙(已判刑)正在化州市**路**酒吧大厅舞台边站岗,被害人陈某甲想走上舞台从舞台上横穿经过。黄某乙看见后,用手拦住陈某甲不让其在舞台上通过,陈某甲不听劝阻,用手打了一巴掌黄某乙的脸部。黄某乙很生气,便对着陈某甲的头部打了几拳,在场的其他保安看见后,便迅速过去帮忙。被告人黄某甲及陈某乙、梁某某、吴某甲(三人已判刑)、田某某(在逃)、吴某乙(另案处理)等人过来将陈某甲抓住,将其强行拉到**酒吧一楼1号房。到达房间后,陈某甲不停地辱骂保安人员,黄某甲、陈某乙、梁某某、吴某甲、黄某乙、田某某等保安便将陈某甲推倒在门后的角落里,并用拳脚对其进行殴打。黄某甲在微信工作群上通知带班的保安队长董某某(已判刑)到场,董某某到场了解情况后,便打电话报警。不久,陈某甲的姨丈及朋友前来1号房了解情况。陈某乙等人就将事情的经过告诉了对方,突然陈某甲的姨丈用手掐住陈某乙的脖子,董某某、黄某乙等人见状便上前拉开该人。在1号房间里的陈某甲看到他的亲属、朋友过来后,就从房间冲出来推撞**酒吧的保安,董某某、黄某乙以及其他在场的保安想将陈某甲拉开,但是他不听劝阻,继续推撞**酒吧的保安。陈某乙、黄某丙、梁某某、董某某、黄某乙等人便一起对陈某甲进行殴打。经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 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照明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址为化州市下郭街道办园山小区**路**栋**号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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