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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Z16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龙川县**镇**村**号****村委会****奶茶对面因犯抢劫罪,2007年9月17日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07年5月16日起至2012年5月15日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29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2020年7月9日龙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其位于龙川县**镇**村委会**街**奶茶店对面的家中与妻子叶某甲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黄某甲觉得与叶某甲无法沟通,便打电话给被害人叶某森(叶某甲父亲)让叶某森把叶某甲带回娘家。后叶某森来到黄某甲家中向黄某乙(黄某甲父亲)了解情况时,因叶某甲在一旁时不时插嘴说一些难听的话,黄某甲听到后很生气便从厨房拿起一个木质扫把往叶某甲头部打了一下,叶某甲便往屋门口方向跑,黄某甲追出去抓住叶某甲进行殴打。叶某森见状便上前劝架,但被黄某甲一脚踢倒在地上。叶某森骂黄某甲是“劳改犯”,黄某甲听后就从屋门口拿了一条钢筋往叶某森左肩膀打了一下和用右手往叶某森左脸打了一巴掌,接着两人被群众劝开。后叶某甲拨打110报警。经广东省龙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森左侧锁骨近端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叶某甲面部、左拇指甲床下出血,手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黄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钢筋1根;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

3.证人黄某乙、陈某某、郑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叶某森、叶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鉴定书(龙公(司)鉴(活)字[2020]19号、20号);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艳

检察官助理:杨秋燕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龙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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