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59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本市海珠区南边东二巷巷口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黄某乙发生纠纷,随后伙同两名男子(另案处理)持钢管殴打黄某乙的腿部等多处,致其受伤(经鉴定,黄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20年2月8日,被告人黄某甲经电话传唤至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唯伟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80251****。
2.卷宗1册3卷,光盘3张。
3.扣押1条钢管,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4. 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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