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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90********,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市,住平果市**镇**小区**栋**单元**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甲因与被害人韦某甲存在经济纠纷,心存愤恨。2020年7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平果市铝城大道金山嘉源小区“惠满家百货店”门前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捅伤韦某甲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韦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20年7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弹簧刀一把;2.受案登记表、病历材料、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说明、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3.证人黄某丙、韦某乙、蒙某某、黄某丁、黄某戊、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韦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伤情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廖秋琴

2020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平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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