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81********,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田东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对被害人黄某乙曾在2018年打其母亲之事耿耿于怀。2020年6月28日21时许,黄某甲酒后拿起菜刀插于裤腰出门寻找黄某乙报复,先在村头附近拿石块砸向开摩托车的黄某乙,后拿镰刀追赶至覃某甲家,村民阻拦过程镰刀被夺走,黄某甲又拿起菜刀砍向黄某乙的头部、胸部。经鉴定,黄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30日,黄某甲主动到那拔派出所投案;同年8月28日,黄某甲赔偿黄某乙全部医药费9439.03元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谅解书、照片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
3、证人黄某丙、韦某某、覃某甲、陈某某、覃某乙的陈述;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洁梅
检察官助理:黄婷婷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7777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一份。
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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