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77********,壮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镇**村**屯**号,常住地址:广西柳州市柳江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忻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忻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忻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黄某乙因家庭琐事在忻城县**镇**村**屯村道上发生争吵并相互扭打,在扭打过程中黄某甲将黄某乙右耳朵咬断。经忻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黄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20年9月7日,黄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英花
2020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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