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5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泉州市丰泽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到本区**社区**路**号即被害人黄某乙家中,因双方长期存在矛盾发生口角,被告人黄某甲动手殴打被害人黄某乙,造成黄面部皮肤裂创长度累计达7.2cm,经鉴定,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黄某乙家属报警,公安人员赶至现场后通知120,将被害人黄某乙送往医院救治。同年3月31日,被告人黄某甲经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后自动投案,但拒不承认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依法出具的被害人黄某乙伤情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依法制作的证人、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等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依法提取的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颖
检察官助理:唐冰颖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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