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洪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向某甲在洪江市**乡**村**组黄某乙家工地,在工地做事时二人发生口角,被害人向某甲欲用铁锹打向被告人黄某甲时,被证人向某乙拦住了被害人向某甲并将其铁锹拿走。被害人向某甲徒手朝被告人黄某甲左手臂打了一拳后,被告人黄某甲徒手也朝被害人向某甲的左腹部打了一拳,致使被害人向某甲脾脏破裂,肋骨骨折。被害人向某甲被其家人送去医院抢救,被害人因脾脏破裂而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被害人家属见被害人伤情严重便拨打了洪江市公安局沙湾派出所的值班电话报警。经洪江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向某甲脾脏破裂被评定为重伤二级;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黄某甲被洪江市公安局民警在洪江市**乡**村**组黄某乙家工地上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黄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向某甲经济损失共计8.8万元,并得到了被害人向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向某乙、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向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洪江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其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仍能如实供述,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酌定从宽处罚。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的,且被害人对本次矛盾激化负有责任,酌定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林
检察官助理:邹媛媛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